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邓伟东
个案回放
中介费税费都是我出的
房屋析产我要分多一些
黄老太育有一儿一女,此前,丈夫因病去世,根据其生前订立的遗嘱,老先生打算把坐落于广州海珠区、现居住房屋属于自己的份额由儿子小辉一人继承。
在办理房产继承手续时,当年有份出资购房的小燕才得知遗嘱内容。
由于这套房屋是父亲早年和女儿小燕一起以65万元购买的,故过户时登记在二人名下。房屋交易工程中,黄老太集合了夫妇两人多本存折,合共划付了32.5万元给卖家,余款及相关税费则由女儿小燕负责支付。
由于他们买的是二手房,为了让两老和自己住得舒服一点,小燕又出资把房屋简单装修了一下,并为这套三房单位添置了一些老人使用设施。
由于长期以来小燕、小辉姐弟俩都因房屋居住问题不和,而弟弟从事的又是夜班工作,故在上述房屋买卖和后续装修跟进等工作,都是由小燕一人负责。
如今,面对房屋的继承份额问题,小燕提出应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当年,自己为这套房屋前前后后共支出了46万多元;其后,弟弟因为工作原因,平时很少回家照顾父母,两老的日常生活、就医治病等事务,基本是由她一人负责。
而且,根据出资比例,该套房屋她应占70%份额,所以她指出,如果弟弟要继承,只能和妈妈平分余下的30%份额。
而弟弟小辉则对姐姐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提出异议,认为姐姐一是租房居住,其后又搬往父母即将拆迁的老屋居住,说不定,那笔购房款就是来自属于父母老屋的拆迁补偿款。
而父母和姐姐合资自购买了海珠区这套房屋之后,小燕就一直跟他们一起居住,其间,肯定拿了父母不少好处。
小燕却坚称当年的购房款并非有“外援”支持,而是自己的积蓄。姐弟俩互不信任,争吵不休,小燕为免此事拉扯时间过长,干脆就把弟弟告上法庭,期望可以速战速决有个了断。
庭审结果
小燕要求多分份额的主张
法院未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由小燕和父母共有,情况属实。由于该套房屋是黄老太与丈夫婚姻存续期间购得,属夫妻共同财产,黄老太丈夫也是共有人。小辉因继承父亲遗产成为该房屋共有人。
法庭调查显示,小燕和父母之间在当年对房屋所占份额并没有约定,应当根据等分原则进行处理,即小燕和父母俩各占50%产权份额。父亲去世后,按其遗愿其占有的25%产权份额由儿子小辉继承。
根据相关银行的取款记录并相互印证,法院采信黄老太当年共支付购房款32.5万元的事实,即小燕和父母购房款的出资金额基本相等,对于小燕要求多分份额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购房产生的相关税费,其后的装修款及购置家具、电器款等,当事人如有争议,可另循途径向对方追偿。
最终法院判决,案涉房屋由小燕占有50%产权份额,黄老太和儿子小辉各占有25%产权份额。
律师说法
共同购买房产时
各共有人占有产权份额以约定优先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燕玲律师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上述案例中,小燕与其父母在当初购买房屋时,并未对各自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进行约定。在案涉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小燕主张自己应该多占份额。而法院在查清当初双方所支付的购房款基本相等的情况下,根据共同共有的等分原则判定双方各占50%产权份额。
一般情况下,在两人或多个人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时,按照购房时各方的出资比例来约定各方所占产权份额是一种选择方式,但并非必然。根据上述法律条文规定,共同购买房产时,各共有人占有的产权份额以约定优先,在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自由约定各方所占产权份额,而非必须与出资相关。
如果共同购买房屋时,共有人未对各方所占产权份额进行约定,购买后登记为共同共有,则在分割房产份额时,原则上应当按照等分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