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记者全媒体记者 邓伟东
漫画/陈春鸣
个案回放
欠债分文不还,还急急脚转移房产,再告他!
经商的钟先生由于资金周转问题,前几年找老同学黄先生前前后后共借了220万元,但一直分文未还,其间,黄先生反复追讨无果,唯有撕破脸皮把钟先生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确认钟先生借款事实并判令其须向黄先生偿还所借款项本息。但在判决执行过程中,黄先生先生惊讶地发现钟先生在其提起诉讼的前半年,就已经把自己和母亲联名购买的一套位于广州白云区的四房单位,把属于自己的份额全部转给母亲一人所有。
黄先生认为,老同学这一行为系为了逃避债务而转移房产,于是向自己的律师咨询法律意见后,决定再度提起诉讼,这回,黄先生是把钟先生及其母亲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二人对案涉房产的交易行为。
庭审结果
恶意逃避债务!法院支持债权人撤销其转让房产交易
法院审理时,钟先生的母亲辨称,她对黄先生所说的借款事宜完全不知情,涉案房产的交易,和借款问题根本无关联,故不同意黄先生先生的请求;而陈述涉案房产系自己与丈夫在早年出资购买的,儿子只是名义上的共有人,并没有对该房产享有任何权益。
之所以发生涉案房产交易,系其丈夫突然去世,因考虑到自己的养老问题,才要求儿子把自己名义上所持有的房产份额归自己所有。
法庭查明:2010年期间,钟先生和母亲共同作为买方购买了涉案房产,建筑面积126㎡,登记在二人名下,为共同共有。2019年1月,钟先生作为卖方,其母亲作为买方,签署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其后,涉案房屋于2019年2月整体登记在其母亲名下,占有全部产权份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钟先生对黄先生的债务已经生效判决确认,钟先生先生至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其放弃自己对涉案房屋的共有权,即等同于无偿处分了个人资产,该行为明显损害了债权人黄先生的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钟先生与其母亲对涉案房屋的房产交易行为,并判令两人在限期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
律师说法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燕玲律师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上述案例中,钟先生和其母亲作为涉案房产的共同共有人,在分割共有房产时,原则上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但是,根据该案件资料显示,其两母子通过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易转移面积为1㎡:钟先生占1㎡产权,其母亲占125㎡产权,钟先生将自己所拥有的1㎡产权出售给其母亲,之后,涉案房产便整体登记在其母亲名下。
结合案情,钟先生与其母亲的这一行为明显属于放弃自己对涉案房屋共有权的行为,也即等同于无偿处分了自己的个人财产。而之后钟先生又一直未向黄先生还款。
钟先生作为债务人,不履行偿还借款义务,还无偿转让个人财产,对债权人黄先生造成了损害,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支持黄先生的请求完全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