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邓伟东
个案回放
付完房款却迟迟不肯收楼,奇怪!
此前,董先生看中了广州市越秀区淘金路一套7楼三房学区房,因为交楼问题,他和原业主张小姐竟要闹上了法庭。
其实,他们的矛盾和纠纷在办理过户时就有了,原来董先生签约时并不具备购买二套房资格,要经过一番倒腾才能进行相关操作。其间,中介公司也在尽心尽力予以协调,并不断提醒他如果不按合同条款履约是要支付违约金,但董先生一直不予回应。
后来,双方终于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并签署了房管部门备案要求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但过户时间已比此前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时间晚了一个多月。
过户之后,张小姐认为董先生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况,要求他先支付违约金后才能交楼,但被董先生一口拒绝。
张小姐觉得董先生只是看中自己房子的学位,现在房子已到手,孩子的就读问题可以解决,所以拖着违约金想抵赖。于是,她委托律师把董先生告上法庭,并提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董先生存在逾期付款、不按时收楼等情形,要求按合同约定追讨违约金。
董先生则反说张小姐未办理相关水、电、物业管理等配套设施的更名过户手续和未缴清欠费,声称在张小姐未完成上述事务之前,自己是可以拒绝收楼的,而且张小姐反而应该向自己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
律师说法
两份合同不一致,应按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燕玲律师分析认为:
本案的关健在于当双方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不一致,如何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虽然本案买卖双方此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委托中介方通过广州市存置房网上交易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与本合间具同等效力,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
但是,买家董先生支付给原业主张小姐的首期款及剩余房款,都与前者约定的支付数额不符,却与后者的约定吻合,印证了双方在实际履行中是以《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为准。因而,双方应按照《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按《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董先生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况,故张小姐要追讨董先生的违约金不能得到支持。
关于迟延交楼的问题:张小姐要求董先生支付违约金后才能交楼,而董先生表示在张小姐办理相关水、电、物业管理等配套设施的更名过户手续前拒绝收楼。但是,《存量房买卖合同》中并未将双方的前述要求约定为交楼的条件。因而,双方要求另一方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判定卖家张小姐限期将涉案房屋交付给买家董先生。